全国首个“破产人”产生

宁波贷款 2021-11-13 贷款资讯 862 0

据了解,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称“《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正式审议通过《个人破产条例》,并在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7月,深圳裁定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重整案。10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总计约75万元的债务总额,债务人只需按计划三年还清所欠本金50多万元。期间,按深圳最低生活标准,豁免部分财产以保障债务人一家人基本生活。


10月,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在深圳审结,债务人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债务人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但相较于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重整案和全国首个个人破产和解案的当事人,呼某才是全国首个“破产人”。


深圳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齐砺杰对界面新闻大湾区频道记者表示,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协商免责,并没有被宣告破产,破产清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免责,所以呼某是全国首个破产人。


据《南方日报》,呼某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


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截至9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75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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